一、吊鉤的檢驗:
1、人力驅動的架橋機構用的吊鉤,以1.5倍額定載荷作為檢驗載荷進行試驗。
2、動力驅動的機構用的吊鉤,以2倍額定載荷作為檢驗載荷進行試驗。
3、其卸去檢驗載荷后,不應有顯明的缺陷和變形,開口度的增加量不應大于原尺寸的0.25%。
4、檢驗合格的,應在其低應力區(qū)打印標記,包括額定起重量、廠標或廠名,檢驗標志、生產編號等內容。
二、
架橋機吊鉤出現(xiàn)下列情況之一時應予報廢:
1、裂紋;
2、危險斷面磨損達原尺寸的10%;
3、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%;
4、鉤身扭轉變形大于10°;
5、危險斷面或吊鉤頸部產生塑性變形;
6、螺紋被腐蝕;
7、片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一半時,應替換襯套;
8、片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%時,應替換心軸。